专项附加房贷利息非首套房可否享受?
专项附加住房贷款扣除是指符合条件的个人,为自住住房支付贷款利息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仅限于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个人,即首套房。因此,非首套房购房者无法享受专项附加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专项附加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并非永久政策,可能会根据经济形势和税收制度调整而发生变化。建议个人在购房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信息,以确保正确享受税收优惠。
专项附加贷款住房利息享受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专项附加贷款住房利息补贴的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2. 申请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时,家庭成员(含借款职工夫妇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城镇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明显低于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 已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4. 购买的住房属于普通住房(不包括别墅、豪华装修住房和超标准住房);
5. 以职工家庭为单位,计算人均收入(含职工工资收入、福利收入、个体经营收入、财产租赁或转让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不超过当地城镇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2.5倍;
6. 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与所购买住房总价之差,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 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
8.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凭借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专项附加贷款住房利息补贴,享受相应的住房利息补贴。
关于专项附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扣除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人扣除
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申请人已结清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人及其配偶均已满18周岁。
在此情况下,由申请人一人申请专项附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扣除额度为个人月工资(含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10%,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
两人扣除
申请人或其配偶此前已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
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及其配偶须共同申请专项附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扣除额度为两人月工资之和的10%,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从其工资中代扣。
值得注意的是,专项附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扣除的额度不能超过个人实际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且扣除额度一旦确定,在贷款期内不得调整。因此,在申请前应仔细核算扣除额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