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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房贷提取公积金政策(泰安市房贷提取公积金政策文件)



1、泰安市房贷提取公积金政策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公积金办理房贷政策

提取条件:

提取人及其配偶已缴纳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

提取人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明。

提取人及其配偶未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偿还房贷本金。

提取方式:

网上提取:登录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或微信公众号,按提示操作。

线下提取:携带相关材料到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指定提取点办理。

所需材料:

提取人身份证。

配偶身份证(如已婚)。

房屋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明。

已偿还房贷凭证(如银行对账单)。

注意事项:

提取公积金需提交原贷款银行出具的已偿还房贷凭证。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偿还房贷本金,剩余部分不得提取。

提取后重新贷款时,提取的公积金将计入贷款总额。

提取公积金后,提取人及其配偶在缴存公积金满1年后可再次提取。

2、泰安市房贷提取公积金政策文件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行为,保障职工的住房消费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第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三)购房合同或购房发票;

(四)贷款合同;

(五)还款凭证。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

(二)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高额度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

(三)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月还款额,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职工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提取或者不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职工。

3、泰安市房贷提取公积金政策规定

泰安市房贷提取公积金政策规定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及省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泰安市实际,制定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现就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提取条件

1. 职工已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 职工用于提取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达到提取金额的20%以上;

3. 职工所在单位应为正常缴存单位,已缴公积金一年以上且无欠缴行为。

二、提取金额

1.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余额;

2. 同一家庭成员之间,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三、提取流程

1. 职工提出提取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受理单位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提取证明;

3. 职工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四、补充规定

1.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提取公积金之日起36个月内,须将购房合同、房产证或翻建、大修房屋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提交受理单位归档备案;

2.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后,如改变用途或转让房产,应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如数归还住房公积金账户;

3. 职工违反本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归还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4、泰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符合《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泰安市就业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

贷款用途限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按照职工月收入、还款能力、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住房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条

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逾期还款的,按照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罚息。

第五条

借款人应当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设定抵押。抵押期限与贷款期限相一致。

第六条

借款人应当购买住房保险,并按时缴纳保险费。

第七条

借款人不得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非自住住房。违反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将收回贷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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