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办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需知
个人纳税人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办理:
向扣缴义务人办理
1. 提供资料:填写《个人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申请表》,并提供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首付款发票、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
2. 扣除标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每年可在综合所得中扣除不超过12万元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3. 扣除方式: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按照纳税人申请的扣除额度,减除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4. 变更扣除:纳税人发生扣除条件变更,如房产出售、贷款结清等,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变更申请,调整扣除额度。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 适用情形:纳税人未委托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扣除手续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2. 办理时间:纳税年度结束后,在办理汇算清缴时一并申报扣除。
3. 办理流程:纳税人需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4. 补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资料并确认扣除资格后,将补扣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或退还多缴的税款。
温馨提示
1. 纳税人仅能选择一种方式办理扣除,不可重复申请。
2. 纳税人应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保留相关凭证备查。
3. 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依法行使救济权利,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申诉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以在收到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行为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要求,包括书面形式、原件或复印件、具体行政行为的编号和日期、申诉请求和理由等。
行政复议
如果申诉被税务机关驳回或逾期未答复,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以在收到申诉答复之日起15日内,或者申诉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
如果行政复议仍然无法解决争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6个月内审理并作出裁判。
在行使救济权利过程中,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行使救济权利,不超过法定期限;
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诉或申请材料;
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申诉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调查、审理工作。
通过行使救济权利,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税收管理的公平公正。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以下几种情形:
1. 支付或代付应税款项时: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或其他单位支付或代付应税款项时,应当按照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向税务机关报告代扣代缴情况。
2. 代扣代缴税款后30日内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情况。逾期未申报的,应当向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并补办申报。
3.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 纳税人终止、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纳税义务消失的;
- 纳税人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或者缴纳税款的;
-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经营的;
- 纳税人实际扣缴税款额少于应扣缴税款额的。
4. 扣缴税款后,被扣缴人提出书面申请更正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接到被扣缴人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更正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况。
5.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配合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工作。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设置账簿
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账簿记录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资料依法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方式设置账簿,并按照规定保存。同时,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资料。
账簿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的依据。通过账簿,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经营情况、收入状况和纳税情况进行核查,从而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
因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地设置账簿,并妥善保存账簿资料。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