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理由:
1. 借款利息为经营成本。借款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必要费用,其利息支出应视为经营成本。
2. 符合国际惯例。国际上通行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普遍允许纳税人扣除借款利息支出。
3. 减轻税收负担。准予扣除利息支出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鼓励投资和经济增长。
4. 公平税收。不准予扣除利息支出,会对负债经营的纳税人不公平,导致其税负明显高于无债经营的纳税人。
5. 促进经济稳定。借款利息支出可以稳定经济波动。当经济繁荣时,利率上升,利息支出增加,可以抑制过度投资;当经济衰退时,利率下降,利息支出减少,可以刺激经济复苏。
因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以促进经济发展和公平税收。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借款利息支出作为费用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借款利息支出的规定有利于鼓励纳税人利用杠杆效应,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
纳税人可以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
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
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
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工具发生的利息。
不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
本金未偿还,利息为复利性质的;
为取得免税收入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
为处置固定资产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
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限额:
纳税人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限额为纳税人当年收入总额的 20%。超过限额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可以结转至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扣除借款利息支出的注意事项:
纳税人应保留有效的借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以便税务机关查验。
纳税人应核算借款利息支出的具体用途,确保利息支出的真实性。
纳税人应遵守税法规定,避免借款利息支出的不合理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