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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保留凭证
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保留以下凭证:
1. 购房合同或购房发票:证明购房的原件或复印件。
2. 贷款合同:证明房屋贷款的原件或复印件。
3. 还款明细:由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出具的贷款还款明细,显示贷款本金、利息、还款日期等信息。
4. 税务扣除凭证:由扣缴义务人(单位或经办机构)开具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证明》。
5. 住房使用证明:可提供房产证、水电费缴费凭证、物业费收据等。
保留这些凭证对于纳税人正确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至关重要。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可能会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凭证。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的凭证,将影响其享受扣除的资格。
纳税人应妥善保管相关凭证,一般建议至少保留 5 年。如果纳税人在享受扣除期间或扣除后几年内被税务机关稽查,需要提供相应的凭证证明享受扣除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