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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关于民间借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



1、南京中院关于民间借贷

南京中院关于民间借贷相关规则

1. 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如果借款人已向出借人还款,或者出借人已向借款人催收债务,诉讼时效可中断,并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2. 举证责任

出借人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应当提供借款合同、借条、收据、证人证言等证据。借款人对出借人的主张提出异议,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反驳。

3. 利率限制

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该利率的借贷关系无效,但借款人应当偿还已收取的合法利息。

4. 担保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担保,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5. 诉讼费用

民间借贷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合理诉讼费,包括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6. 注意要点

借贷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条款。

出借人应当保留借条、收据等凭证,作为维权证据。

借款人应当按时还款,避免产生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当及时沟通协商,避免诉讼。

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民法典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规范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民间借贷的认定

(一)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借贷关系。

(二)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 借贷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借贷标的合法;

4. 履行期限确定或者不确定的。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民间借贷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借贷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判断。

三、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

(一)借贷双方约定利息的,按照约定执行。

(二)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资金拆借利率、市场参考利率等因素综合衡量计算。

(三)出借人主张超出约定的利息或者约定的利息过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一)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二)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五、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3、中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款最新解释

4、南京中院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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