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裁判规则
民间借贷纠纷是人民法院审理的常见案件类型,为妥善审理此类案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几年审判实践经验,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裁判规则》(以下简称《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共分六个部分,分别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合同内容的理解和适用、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诉讼时效的起算、利息计算、审理程序中的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在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方面,《裁判规则》明确,出借人与借款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则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合同书或者借条载明借款人已收到借款,但借款人主张未收到借款的,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合同内容的理解和适用方面,《裁判规则》规定,当事人对借款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计息;约定利随本清,但未约定利率的,视为年利率为6%;约定还款期限不明确的,视为合理期限。
在担保合同效力认定方面,《裁判规则》明确,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两年。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保证合同无效。
在诉讼时效的起算方面,《裁判规则》规定,借条或者其他借据载明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载明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资金交付之日起计算。
在利息计算方面,《裁判规则》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逾期利息的计算,应以原合同约定的利率为基础,但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在审理程序中的注意事项方面,《裁判规则》强调,人民法院对涉及职业放贷人和恶意欠债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加强审查和监督;审理涉及高利贷案件的,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意见
为规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意见。
一、受理范围
(一)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二)借贷合同约定利率超过法律保护范围的,以及不约定利率但实际收取利率超过法定利率两倍以上的,不予受理。
二、管辖原则
(一)借贷合同约定管辖的法院有专属管辖权。
(二)借贷合同未约定管辖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确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举证责任
(一)原告应提供借贷合同、借条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二)被告否认借款事实的,应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借贷关系。
(三)被告主张借贷合同无效的,应提供证据证明无效的事由。
四、利率认定
(一)借贷合同对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借贷双方约定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两倍以上的,超出部分无效。
五、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借款有约定期限的,从借款到期日开始计算。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若干意见
为了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审判实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案件受理条件
1、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事实;
2、借贷行为真实合法;
3、借款期限届满;
4、被告催告还款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
二、举证责任
1、原告应承担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贷金额和利息、催告还款的举证责任。
2、被告对原告主张事项有异议的,应承担反驳证据。
三、贷款利息
1、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2、未约定利息的,法院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及其他因素确定利息;
3、借贷双方约定利息超出的部分无效。
四、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五、其他事项
1、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否符合公序良俗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判。
2、借贷双方对借贷行为的性质、内容等存在争议的,可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3、对恶意逃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被告,法院可依法采取查封、冻结被告财产、限制高消费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