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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审理民间借贷的指导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1、四川省审理民间借贷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意见》

一、借贷合同的效力

1. 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 利率约定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但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不予追回。

二、借条的效力

1. 借条具有债权文书的性质,是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

2. 借条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内容的,视为已构成借贷合同。

三、举证责任分配

1. 出借人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应当对其主張提供证据证明。

2. 借款人对出借人提供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反证据证明。

四、诉讼时效

1. 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2.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五、担保

1. 民间借贷合同可以约定担保,但担保人不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无效担保不影响主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

六、其他规定

1. 借贷双方约定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 借贷双方约定以车辆抵押的,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 借贷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依法认定无效。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为依法公正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就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理解和适用。

二、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

认定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应当审查合同是否具备以下要素: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内容合法、明确。

3、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对未明确约定利率的民间借贷合同,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利率。

三、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无定期限的借贷,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催告还款之日起计算。

四、利息约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五、担保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以他人为担保人的,债权人应当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证据保全

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借贷合同、借据、收条、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如有必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3、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2020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的保护范围,即借款人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个人消费的借贷。同时,对于高利贷的认定标准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年利率36%为界限,超过此利率的借贷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规定还对借贷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效力的认定、履约争议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必要条款;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出借人有权请求利息;但对于恶意拖欠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解决民间借贷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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