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医院不得新增固定资产贷款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医院财务管理,控制不合理债务规模,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促进县级医院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禁新增固定资产贷款
县级医院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固定资产贷款,包括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对已有的固定资产贷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不得展期、续贷或增加借款。
二、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
县级医院固定资产投资应从严控制,重点用于医疗设备、信息系统等与医疗服务直接相关的项目。投资项目必须经过严格论证,符合国家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纳入县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规范固定资产管理
县级医院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定期进行盘查和评估。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处置或变卖重大固定资产。
四、加强财务管理
县级医院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及时准确反映医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强化监督管理
县级政府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医院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医院财务状况和债务情况,督促医院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医院,将采取严肃的处罚措施。
县级医院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规范固定资产投资和财务管理,确保医院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
县级医院不得新增固定资产贷款的原因
为保障医疗卫生资金安全有效使用,规范县级及以下公立医院固定资产投资行为,防止债务风险,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县级及以下公立医院不得新增固定资产贷款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禁止新增贷款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县级及以下公立医院一律不得新增用于固定资产建设的贷款,已获批尚未发放的贷款不得发放。
二、强化债务管控
县级及以下公立医院要严格控制负债水平,妥善处置现有债务。不得通过借新还旧、展期债务等方式延续债务。
三、规范投资行为
县级及以下公立医院要按照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科学规划固定资产投资,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严禁投资收益率低于贷款利率的项目。
四、加强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及以下公立医院固定资产贷款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擅自新增贷款或处置债务不当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责任。
五、确保平稳运行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县级及以下公立医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医疗机构平稳运行,维护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县级医院不得新增固定资产贷款规定
为规范县级医院固定资产投资行为,控制医院债务风险,现规定如下:
1.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禁止县级医院新增固定资产贷款。
2. 已有固定资产贷款的县级医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并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债务水平。
3. 县级医院不得将固定资产贷款用于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违规举债担保。
4. 县级医院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政府预算或自有资金解决,不得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5. 违反本规定新增固定资产贷款的县级医院,将被严肃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对区县级公立医院不得发放项目贷款”政策意图
近年来,区县级公立医院负债率过高的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医疗服务质量和可持续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对区县级公立医院不得发放项目贷款”的政策。
该政策的意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控制公立医院债务
公立医院的债务主要来源于项目贷款。通过禁止发放项目贷款,可以有效控制公立医院的债务规模,避免无序举债带来的财务风险。
保障医疗服务质量
公立医院的债务压力会导致医疗服务的挤兑和质量下降。限制项目贷款可以减轻医院的财务负担,使其将更多资源用于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促进公立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无序举债会导致公立医院陷入债务危机,最终影响其可持续发展。通过控制债务,可以确保公立医院长期稳定运营,为人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倡导适度医疗投资
政府鼓励公立医院适度投资于医疗基础设施,但反对过度投资。禁止项目贷款可以防止公立医院盲目扩张,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
“对区县级公立医院不得发放项目贷款”的政策旨在控制公立医院的债务,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倡导适度医疗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