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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职人员违规借贷规定(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



1、云南省公职人员违规借贷规定

云南省公职人员违规借贷规定

为规范公职人员借贷行为,维护公职队伍廉洁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职人员不得向民间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个人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借贷。

第二条 公职人员确因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特殊情况需向银行类金融机构借款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借款前向所在单位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借款;

(二)借款用途不得用于炒股、投资、赌博等非生产性活动;

(三)借款额度不得超过其本人及配偶年度总收入的50%。

第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视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诫勉;

(二)调离岗位;

(三)降低职级或免职;

(四)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违规借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

3、云南省公职人员违规借贷规定处理办法

云南省公职人员违规借贷规定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职人员借贷行为的规范和管理,维护公职人员形象,促进廉洁从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公职人员。

第三条 公职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借贷。但经本单位党组织或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 公职人员确有借贷需要的,应当向本单位党组织或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借贷。

第五条 公职人员借贷的金额不得超过其三个月工资收入的总和。

第六条 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出具证明。

第七条 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借贷。

第八条 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或者撤职;

(五)开除。

第九条 对违规借贷金额较大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云南省公职人员违规借贷规定最新

云南省公职人员违规借贷规定最新

根据云南省有关规定,公职人员违规借贷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禁止向非法金融机构或个人借贷。

禁止超出身负债务能力借贷。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借贷或变相借贷。

禁止以公有资产、公共资金或国家担保作抵押或担保。

禁止借贷后用于赌博、吸毒、购房炒房等非生产经营性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公职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公职人员借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借贷行为。同时,加大教育和警示宣传力度,增强公职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有效遏制违规借贷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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