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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规范小微企业贷款管理,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目的
本办法旨在加强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化,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符合小微企业定义的企业,以及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的企业。
第四条 贷款原则
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严格准入,严格贷前审查;
2. 重度授信,强调抵押担保;
3. 简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4. 差异化定价,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第五条 贷款条件
1. 符合小微企业定义;
2. 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
3. 具有明确的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
4. 符合金融机构风控政策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 贷款管理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制度,加强贷款审批、贷中管理和贷后管理。
第七条 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展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
第八条 监管
省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责任
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合法合规负有主要责任。相关管理人员对贷款质量及风险控制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省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