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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民间借贷代理词(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原告出借人))



1、原告民间借贷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本案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起诉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而拒不还款。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现本律师发表代理词如下:

原告与被告存在有效的借贷合同。借款合同经双方自愿签署,并载明了借款金额、利率和还款期限等关键要素。

被告已违约。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已多次催要,但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被告辩称其遭遇不可抗力,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的主观因素(如资金紧张)不能免除其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

第四,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等损失合理合法。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逾期利息等损失。

第五,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一、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XX万元;

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

三、被告支付逾期利息;

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谢谢法院。

2、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原告出借人)

尊敬的法官阁下:

本案原告(原告姓名)系本案债权人,依法委托我担任其本案代理人。现对本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事实经过

2023年(年份)月(日期), 原告将(金额)元借给被告(被告姓名),用于其个人的经营周转。双方约定于2023年(年份)月(日期)还款,但被告逾期至今仍未还款。

二、请求事项

我方基于以上事实,请求本院判决如下:

1. 判令被告(被告姓名)向原告(原告姓名)偿还原款本金(金额)元及逾期利息(金额)元;

2. 判令被告(被告姓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四、代理意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被告姓名)借款到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的债权合法、有据,请求法院依法支持。

为此,我方恳请法院主持公正,依法判决被告(被告姓名)向原告(原告姓名)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3、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代理人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大人:

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在此陈述原告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主张和请求:

原告与被告于[日期]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约定[利息],到期后偿还。被告逾期未还款,现欠款本金[金额]、利息[金额]。

被告辩称合同无效,但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合同有效,包括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被告的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还辩称原告催收过早,但原告已多次催收未果,且被告已逾期未还款超[期限],符合法律规定的催收条件。

被告逾期不还款,原告依法享有追偿权。请求法院判决:

1. 被告偿还欠款本金[金额];

2. 被告偿还逾期利息[金额];

3. 驳回被告的其他请求。

原告代理人:

[律师姓名]

4、民间借贷原告代理人法庭辩论

尊敬的法官、书记员、律师:

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的代理人,我谨代表委托人对本案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与被告于 [日期] 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借款 [金额],并约定于 [日期] 偿还。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原告已依法向被告催款,但被告态度消极,拒不偿还。经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合同无效,但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合同内容清晰明了,双方均签字确认,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同时,原告已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和金额。

被告还辩称其已偿还部分借款,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已偿还本案借款。原告的银行流水账目显示,被告并未向原告账户转账任何款项。

故此,原告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辩解,判决被告:

立即偿还借款本金 [金额];

支付逾期利息;

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的请求合法合理,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我们相信,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谢谢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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