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部署,规范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管理,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含县级市)开展的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
第二章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对象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贫困户:
(一)属于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含县级市);
(二)家庭年收入低于扶贫标准;
(三)有发展生产、改善生活需求,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能力。
第三章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金额
第四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实际支付利息的50%,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第四章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程序
第五条 贫困户向发放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提出贴息申请。
第六条 金融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业务培训、授信评定,并报县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初审。
第七条 县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会同金融机构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市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对县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按规定报省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管理
第九条 省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县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管理办法解读
为支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规范贴息管理,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监管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是指由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设立的扶贫小额信贷基金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深度贫困地区其他贫困群众发放的用于发展生产、生活和消贫脱贫的小额贷款。
第二条 贴息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
第三条 贴息对象为通过扶贫小额信贷基金发放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扶贫小额贷款。
第四条 贴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贴息申报时间为每年12月15日前。贴息申请材料由省扶贫开发办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六条 贴息资金拨付实行“先核后拨”和“直拨到县”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贴息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利息支出、贷款损失准备金等。
第八条 贴息经费管理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管理。贴息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严禁挪用。
第九条 贷款管理机构负责贷款发放、贷款管理、贴息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扶贫小额信贷的贴息重点支持生产性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综合利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贷款管理,落实贷款审批、发放、收回、监督等制度,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二条 贴息经费管理部门和贷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贴息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贴息标准、扩大贴息范围等行为,由贴息经费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开发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管理,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 贴息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对象为符合国家扶贫政策规定的省内贫困地区贫困户和贫困村。
第四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范围包括:
(一)贷款资金用于扶贫项目或贫困户生产经营;
(二)贷款资金用于改善贫困户住房条件;
(三)贷款资金用于贫困户子女教育和医疗;
(四)省扶贫办确定的其他符合扶贫要求的用途。
第三章 贴息标准和贴息程序
第五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制定。
第六条 金融机构按贴息标准为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办理贴息手续,并报省扶贫办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给省扶贫办,专项用于扶贫小额信贷贴息。
第八条 省扶贫办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管理办法最新
为进一步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发展,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小额信贷借款人的扶持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扶持的扶贫小额信贷业务。
贴息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扶贫小额信贷借款人可以享受贴息: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经过金融机构评级为信用等级合格以上的贫困地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借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贴息标准
贴息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借款实际利率的50%。贴息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实际贴息金额和期限按年支付。
贴息程序
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扶贫小额信贷;
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提供贷款;
借款人向市(县)扶贫办提出贴息申请;
市(县)扶贫办核实贴息资格,符合条件的出具贴息证明;
金融机构根据贴息证明,从下一还款期开始对借款人执行贴息利率。
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扶贫小额信贷贴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市(县)扶贫办负责贴息资格审核、贴息证明出具等工作;
金融机构负责贴息政策执行、贷款发放、贴息资金核算等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附则
本办法由河北省扶贫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