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异议不予受理情形
为维护征信市场秩序,保障个人征信权益,下列情形下,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营机构将不予受理征信异议:
异议事项超出征信报告范围。例如,异议个人代办信用卡等非本人的征信信息。
异议事项非征信机构自身采集或处理。例如,異议信用透支信息,但该信息由相关金融机构上传。
已向异议事项原采集或处理机构提出异议。例如,异议信用卡代办信息,但已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
异议信息未达到异议标准。例如,异议金额不超过50元或异议时间未超过5年。
提供证明材料不充分。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证明异议事项错误或不完整。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例如,伪造或变造相关证明文件。
异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例如,异议洗钱或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征信信息。
异议反复提出且无正当理由。例如,同一异议事项已多次提出异议且无新证据。
异议人非本人或未经本人授权。例如,由他人代为提出异议,但未获得本人授权。
异议事项已通过司法程序处理。例如,异议贷款逾期信息,但该信息已通过法院判决确认。
征信异议不予受理情形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将对异议情况进行审查核实。若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则征信机构有权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情形包括:
异议内容超出门槛金额:征信异议一般针对金额达到一定门槛的逾期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具体门槛金额由各征信机构自行制定。
异议内容超出期限:征信異議须在發現不良信用记录后一定期限内提出,逾期提出則不予受理。期限通常为60天或90天。
重复异议:同一笔不良信用记录已多次提出异议,且经审查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
异议材料不齐全:异议申请人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不良信用记录证明等。
异议内容不明确:异议申请中未明确说明异议内容或异议理由,导致征信机构无法核实处理。
异议内容非征信机构责任:异议内容涉及非征信机构责任,如信息提供者提供错误信息或遗漏信息等。
异议内容已更正:不良信用记录已由信息提供者更正,异议申请已无实际意义。
异议申请人为非本人:异议申请并非由本人提出,或未经本人授权提出。
若异议申请不予受理,征信机构将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异议申请人可根据征信机构的书面答复,决定是否进一步向监管机构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征信异议不予受理情形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应当进行核查,并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受理异议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1. 异议人对征信报告中记载的个人信息或信用信息提出异议;
2. 异议人提供材料证明其异议成立;
3. 异议信息属于征信机构保存期限内的数据。
二、不予受理异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异议人未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2. 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与征信报告中记载的内容无关;
3. 异议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异议成立;
4. 异议信息属于征信机构保存期限外的历史数据;
5. 异议信息已由征信机构更正或者删除;
6. 异议信息属于司法判决、调解书、仲裁裁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7. 异议信息属于依法不予公开的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等;
8. 异议信息属于信用报告中未体现的个人信息的关联信息;
9. 异议人有损害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征信异议不予受理情形
个人信用报告存在异议时,持卡人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但以下情形下,征信机构有权不予受理:
异议事项已受理或正在受理中。如果持卡人已就相同异议事项提出过异议,且该异议正在受理或已得到处理,则新的异议申请将不予受理。
异议事项不在征信机构职责范围内。征信机构仅对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进行收集、整理和提供,不负责处理因债务纠纷、合同争议等产生的纠纷事宜。
异议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持卡人提供的异议材料不足以证明征信记录存在错误或遗漏,则异议申请将不予受理。
异议事项已逾期提出。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持卡人应在发现征信报告存在异议之日起30日内提出异议申请,超过期限的异议申请将不予受理。
异议事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如果持卡人的异议事项涉及违法或违规行为,例如虚假申报、恶意欠债等,则征信机构有权不予受理。
异议申请不符合规定。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规范或提交方式不正确,征信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征信机构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主观原因无法受理。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网络故障等导致征信机构无法正常受理异议申请时,可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