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对迟延利息的规定
破产法中对于迟延利息的规定,旨在平衡债权人追求利息收入的权利与破产程序中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资产的原则。
利息暂停
破产申请提交后,对于破产前发生的债务,利息将暂停计算。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获得不公平的优势,因为利息的继续累积可能会加重债务人的负担。
利息优先权
在破产程序中,不同的债权人享有不同的优先权。对于担保债权人,其持有的抵押品或质押品的价值将用于偿还债务,包括利息。对于无担保债权人,利息将被视为无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受最低优先权。
计算利息
破产法规定,在破产程序中计算利息时,应使用申请日适用的市场利率。对于复利,破产法通常不允许在破产程序中累积复利。
破产程序结束后的利息
如果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获得全部或部分免除债务,那么对于破产程序结束后的债务,利息将继续累积。债务人需要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向债权人支付剩余的利息。
例外
在某些情况下,破产法允许对迟延利息做出例外规定。例如,如果债权人能证明其在破产申请前遭受了利息损失,则破产法庭可能有权允许其追回部分或全部利息。
破产法对迟延利息的规定旨在确保债权人的公平对待,同时保护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益。通过限制利息的计算和给予担保债权人优先权,破产法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平衡提供了框架。
破产案件中迟延履行金的债权性质
破产案件中,迟延履行金作为一种附随性债权,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质。其主要特征如下:
1. 附随性:迟延履行金的债权产生于主债权的履行迟延,并附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当主债权被清偿或消灭时,迟延履行金的债权也就随之消灭。
2. 损害赔偿性质:迟延履行金是因债务人迟延履行或不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损害而由债务人给付的损害赔偿金。其目的在于弥补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而蒙受的损失。
3. 法定性:迟延履行金的发生和计算标准通常由法律或合同规定,无需当事人另行约定。法律对迟延履行金的数额进行了明确规定,债权人无权要求超过法定数额的迟延履行金。
4. 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清算中,迟延履行金作为主债权的附随债权,一般享有与主债权同等的优先受偿权。即,在主债权受偿后,迟延履行金才可受偿。
因此,破产案件中迟延履行金的债权具有附随性、损害赔偿性质、法定性和优先受偿权等特征。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其债权性质对于确定受偿顺序和债权人的权利行使至关重要。
破产法对迟延利息的规定
破产法中关于迟延利息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
《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未受清偿的债权,其迟延利息自宣告破产之日起不再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规定,对宣告破产前已实际发生的利息,在确定债权金额时应予以计算。对于宣告破产前应计而未计的利息,不应作为破产债权。对于破产宣告后产生的利息,仅在有限范围内予以承认。
迟延利息承认的范围
破产法原则上不承认破产宣告后发生的利息,但以下情形除外:
破产管理人因破产财产保全或利用而产生的利息;
破产宣告后,经破产管理人同意,债务人继续经营产生的利息。
计算标准
承认的迟延利息一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破产法对迟延利息的规定,有利于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破产法对迟延利息的规定
破产法对迟延利息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企业破产法》第86条和第103条。
第86条规定:
破产申请受理前尚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就该债权的本金部分申请参加分配。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但尚未清偿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就该债权的本金部分和自该债权到期之日起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止的利息部分申请参加分配。
第103条规定:
债权人参加债权分配时,应扣除其依法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至分配之日止获得的利息。
综上,破产法规定了以下有关迟延利息的规则:
破产申请受理前尚未到期的债权,只能对本金部分申请分配。
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债权,可以对本金和迟延利息部分申请分配。
债权人在参加分配时,需要扣除破产申请受理后获得的利息。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债权人的利益和破产企业的利益,确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获得公平公正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