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简化加工贸易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现决定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现公告如下:
一、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商品范围为: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加工贸易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 型)内销的。
(二)本公告发布前已内销但尚未结算缓税利息的。
二、暂免征收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三、海关总署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公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根据海关规定,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海关按规定免征缓税利息的情况有:
1. 保税货物内销转内销:保税货物内销转为内销货物,且在保税期间未产生利息的,免征缓税利息。
2. 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内销,并且自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货物归档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内销手续的,免征缓税利息。
3. 有特殊规定的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免征缓税利息的其他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海关也免征缓税利息。
免征缓税利息是为了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扩大国内市场。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符合上述免征缓税利息规定的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海关将按照规定征收缓税利息。
对规定时限内内销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为支持外贸企业发展,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调整出口退税企业内销缓税政策的公告》(财关税〔2023〕24号),自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内销缓税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内销的,其内销货物实际缴纳税款时间未超过海关监管货物实际出口之日起6个月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具体政策如下:
1. 适用范围: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企业的货物,且已适用内销缓税政策。
2. 内销缓税利息暂免条件:企业在内销货物实际缴纳税款时间不超过海关监管货物实际出口之日起6个月的,可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3. 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的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内销货物时,向海关申报享受内销缓税政策,同时向税务机关提出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申请。税务机关经审核通过后,予以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此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减轻外贸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内销市场发展,助力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运行,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
对规定时限内内销的加工贸易货物暂免征收
为支持加工贸易健康发展,鼓励企业扩大内销,现规定对规定时限内内销的加工贸易货物,暂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适用范围
加工贸易企业对海关核准的税收监管料件、进料加工产品在以下时限内内销的:
1. 一般贸易方式:在进口料件、进料加工产品入境之日起5年内;
2. 进料加工方式:在进口料件入境之日起3年内。
二、条件
1. 加工贸易企业已办理加工贸易手册;
2. 进口料件、进料加工产品已按照海关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3. 企业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内销证明和相关单证。
三、内销期限
自进口料件、进料加工产品入境之日起计算,上述时限届满后内销的货物,将不再享受暂免征税政策。
四、税收减免
在规定的时限内内销的加工贸易货物,暂免征收以下税款:
1. 关税;
2. 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管理措施
1.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内销货物前向海关申报,并提供相关内销证明和单证;
2. 海关对企业提交的内销证明和单证进行核查,审核无误后予以放行;
3.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建账核算,并定期向海关报送内销情况。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