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货款利息是否应计算利息所得税
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未约定货款利息,税务上是否应计算利息所得税一直备受争议。
法律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的中国境内和境外所得作为计税依据。其中,利息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利息、红利、利差所得以及其他类似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贸易企业对外支付的外币货款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1]587号)规定,对外贸易企业对外支付的外币货款利息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应予以扣除。
税务实践
税务机关通常将未约定货款利息视同隐性利息,并要求企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的市场利率计算利息所得,计入利息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争议与观点
企业认为,无约定利息的货款不具有利息性质,不应计算利息所得税。他们认为,未约定利息的货款只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属于商业往来中的延付货款,不属于利息收入。
税务机关则认为,未约定货款利息实际上是一种隐性利息,是企业在商品或劳务交易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应计入利息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他们认为,企业的这种做法违反了税法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再1122号判决中明确指出,无约定利息的资金往来不属于借贷关系,无须支付利息。
目前,税务机关对未约定货款利息是否应计算利息所得税尚未形成统一的规定,争议仍在继续。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法律规定、税务实践和司法判例,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协商。
未约定货款利息的利息费用
在商业交易中,双方经常会约定贷款或货款的利息,以补偿贷款人或供货商因资金占用而产生的损失。在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是否应当计算利息费用,一直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未约定利率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国家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支付利息。因此,在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借款人或受货人原则上应当按照国家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支付利息费用。
财务报表中,应计利息费用是当期产生的利息费用,尚未实际支付。对于未约定利息的货款,企业应根据合理的估计,计提利息费用。此举是为了反映货款的真实成本,避免低估支出。
税法也规定了有关利息费用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未明确约定利息的债务,其应付利息按照企业同类借款利率计算。若无同类借款利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规定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未约定利息情况。例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能有明确的约定,约定不支付利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不用计提利息费用。
对于未约定货款利息是否应当计算利息费用,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财务报表原则和税法规定。企业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妥善处理此类问题,以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