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专项扣除房贷利息期限规定
对于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扣除期限,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有所调整,具体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重新购买自有住房的,其出售自有住房已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新购买的自有住房继续按照原享受扣除的标准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其中,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的部分,据实扣除贷款利息;贷款期限超过5年的部分,分5年均摊扣除贷款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只适用于纳税人购买自住住房,不适用于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
贷款期限是指贷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偿还全部本金的期限。
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可扣除的房贷利息金额,并在每年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享受专项扣除。
该规定仅适用于个人所得税,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标准为:每月1000元,全年12000元。
该标准适用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购买自用住房发生的首套、二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对纳税人同时发生首套、二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其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在其贷款期限内据实扣除,二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规定总额的80%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仅适用于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不包括本金偿还部分。同时,该扣除标准每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对于已按规定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的纳税人,其所取得的住房转让所得需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专项扣除房贷扣除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允许享受的专项扣除项目之一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对于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允许的扣除金额有所不同:
1. 公积金贷款
取得住房贷款的纳税人,每月公积金还款额中的利息部分,在扣除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月缴存额后余额,在以下限额内准予扣除:
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扣除额不超过每月1,000元;
贷款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扣除额不超过每月800元。
2. 商业贷款
取得住房贷款的纳税人,每月偿还商业贷款的利息,在以下限额内准予扣除:
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扣除额不超过每月2,000元;
贷款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扣除额不超过每月1,600元。
所谓“普通住房”,是指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竣工后尚未出售或出售后再次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以及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首次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
需要强调的是,房贷利息支出专项扣除,只是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并不直接抵扣应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根据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