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渭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 贷款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渭南市常住户口或有效的暂住证;
(二)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
(四)有合法的购房合同和购房资格;
(五)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贷款额度
(一)第一套住房贷款额度: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高不超过职工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最高额度;
(二)第二套住房贷款额度: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不超过职工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最高额度的一半。
第五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第六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利率执行。
第七条 贷款担保
(一)抵押担保:职工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二)保证担保:职工提供具有担保能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
第八条 贷款审批
贷款申请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合格后,报经中心主任会议审批。
第九条 贷款发放
贷款审批通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发放贷款。
第十条 贷款使用
贷款只能用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贷款还款
(一)职工应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二)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
第十二条 贷款提前还款
(一)职工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
(二)提前还款时,职工应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缴纳提前还款手续费。
第十三条 违约处理
(一)职工违反贷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催收措施;
(二)职工恶意拖欠贷款,造成损失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渭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障公积金贷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积金贷款秩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 贷款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
(三)有稳定的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条件;
(四)具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的还款能力、担保方式、住宅抵押评估价值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六条 贷款利率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七条 贷款申请人应当按期足额还款。逾期还款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违反约定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九条 贷款人应当及时申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情况。不及时申报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暂停其贷款业务。
第十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未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暂停其贷款业务。
第十一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贷款管理,及时掌握贷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情况。
第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渭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职工和公积金中心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二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渭南市常住户口或在渭南市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
(二)已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且缴存期限与借款期限相符;
(三)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还款能力良好;
(四)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大额债务;
(五)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用途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四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四条 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其配偶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第五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具体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年龄、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五章 贷款利率
第六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受理贷款申请后,安排专人进行现场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审查通过后,与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不还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追偿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一)借款人伪造、变造或隐瞒有关材料骗取贷款的;
(二)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的;
(三)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提供虚假财务资料或资产证明的;
(五)借款人经公积金中心核实无力偿还贷款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渭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最新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需求,结合渭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贷款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市常住户口或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外省户籍职工;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
具有良好的还款能力,每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
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第二条 贷款额度
首套住房贷款:贷款额度不高于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号余额和职工家庭年收入的20倍,且不超过60万元。
二套住房贷款:贷款额度不高于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号余额和职工家庭年收入的15倍,且不超过40万元。
第三条 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第四条 贷款期限
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第五条 贷款审批
职工向贷款受理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贷款受理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后,对职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公积金中心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予以审批通过,并通知贷款受理银行放款。
第六条 贷款还款
职工应按揭合同约定按时还款,不得擅自变更还款方式或逾期还款。
第七条 贷款管理
公积金中心负责贷款的监督管理,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贷款受理银行负责贷款合同的执行和催收。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