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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1、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申请

申请条件: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非本市户籍需连续缴交公积金满24个月。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住房价值的80%,且不超过贷款人家庭年收入的25倍。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第三章 贷款审批

审批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审批、放款。

审批条件:符合贷款申请条件,信用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

第四章 贷款发放

放款期限:贷款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

放款方式:划入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贷款偿还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按月还款。

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期限。

第六章 贷款展期

展期条件:借款人因特殊原因无力偿还贷款,且符合相关规定。

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章 贷款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方式:部分提前还款或全部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费用:贷款余额的1%。

第八章 贷款违约处理

逾期还款:逾期利息加收。

贷款违约:采取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本办法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单位及其在编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分为购房贷款、装修贷款和二次贷款。职工符合条件可申请一笔购房贷款、一笔装修贷款和一笔二次贷款。

第四条 购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且不超过规定最高贷款额度。装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贷款额度的30%。二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70%,且不超过购房贷款额度。

第五条 职工申请贷款需满足下列条件:

1.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

2. 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还款能力;

3. 无不良信用记录;

4. 购买的住房用途为自住,且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六条 贷款申请流程:

1. 职工向贷款归集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材料;

2. 贷款归集银行审核材料,初审合格后转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3.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审批合格后发放贷款。

第七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装修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二次贷款期限不超过购房贷款期限。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九条 职工应当按时足额还款。逾期还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3、渭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渭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渭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款人和公积金中心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

第二条 具有渭南市常住户口,在渭南市范围内工作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三章 贷款额度

第三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住房价值确定。

第四章 贷款利率

第四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期限

第五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六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信用良好;

(三)拥有购买住房的资格;

(四)通过公积金中心的贷款资格审查。

第七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按照公积金中心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贷款担保

第八条 贷款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

第九章 贷款使用

第九条 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符合条件的住房。

第十章 贷款归还

第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章 逾期责任

第十一条 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渭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本办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旨在规范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管理,保障职工住房消费权和公积金的合理使用。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活动。

贷款额度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以职工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基础,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职工及其配偶家庭年收入的12倍或100万元(以低者为准)。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并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适当调整。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具体期限由借款人和贷款机构协商确定。

还款方式

贷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贷款申请

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可向贷款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提交相关资料。贷款管理中心将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核实。

贷款审批

贷款管理中心将根据申请人的资料和审核意见,做出贷款审批决定。审批通过后,贷款人与贷款机构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管理

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发放、追偿、监督和管理。贷款人应按时还款,并不得擅自挪用或转贷贷款资金。逾期还款将产生罚息。

违规处罚

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贷款管理中心将视情节轻重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改正、停止贷款、追回贷款、处以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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