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九民纪要
民间借贷,古已有之。缺乏规范和监督,往往产生诸多纠纷和矛盾。为保障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安全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九民纪要”)。
“九民纪要”明确了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保护范围、诉讼时效,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合法性原则
民间借贷关系需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虚假交易、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二、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利息限制
民间借贷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
四、超额利息归本金
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过约定利率的部分,视为归还本金。
五、举证责任分配
对借贷事实有争议的,由主张借贷存在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利息有争议的,由主张利息存在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六、连带责任
借款人为两人以上时,若出借人未明确约定责任承担方式,则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自然人借贷超200万
自然人借贷超过200万元时,须进行登记备案或公证。未登记备案或公证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八、证据认定
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法院一般予以认定。
九、司法解释
“九民纪要”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法院将严格遵循和适用该司法解释,维护民间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民间借贷第24条规定,“有权代理人出具的收条,当事人不能证明该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的,对本人生效。”该条旨在保障代理人行为的效力,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九民纪要第44条规定,“债权人在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条》等债权凭证。债权人无《借条》等债权凭证,但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债权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该条旨在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对于债权人确实遗失借条等凭证的情况下,只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债权成立,人民法院仍应当依法审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第24条与九民纪要第44条相辅相成,共同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第24条强调代理人行为的效力,避免债务人以代理权瑕疵抗辩债务。第44条则在债权人遗失凭证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了补救措施,保证了债权人的诉讼权利。
民间借贷第24条和九民纪要第44条对于规范民间借贷关系、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九民会议纪要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
《九民会议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简称,其中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纪要内容,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维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限制高利放贷
对于超出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约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三、认定合同效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当认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但需要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合法目的、是否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禁止非法放贷
人民法院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从事非法的放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高利放贷、放高利贷、暴力催收等。
五、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人民法院应当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以民间借贷为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
九民会议纪要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旨在维护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保障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安全。
九民纪要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即“九民纪要”)对民间借贷利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合法的利息范围
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利息,约定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无效;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借贷的利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二、超过合法范围的利息处理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合法范围的,应当作如下处理:
1. 如果借贷双方明确约定了利息,则超过合法部分的利息无效;
2. 如果借贷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则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超过部分无效;
3. 如果借贷双方以不同形式变相约定利息,超过合法范围部分无效。
三、举证责任
主张借贷利息超出合法范围的,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
四、法律后果
超过合法范围的利息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出利息部分。出借人不得请求借款人支付超出利息部分。
注:
本规定中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的,不属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以及出借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并转贷他人之间的借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