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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职业放贷人非法经营(非法经营罪中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1、最高院职业放贷人非法经营

最高院裁定职业放贷人非法经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判决,裁定职业放贷人以借贷为名义,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属非法经营行为。此判决明确了职业放贷人的法律地位,为规范借贷市场,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该案中,职业放贷人陈某以借贷为名,向李某出借20万元,并约定月利息3分。李某因无力偿还借款,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借贷合同。

法庭审理后查明,陈某多年来从事放贷活动,以高息放贷牟取暴利。其放贷行为具有持续性、职业性特征,已超出个人借贷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以借贷为名,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明显脱离正常借贷活动,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的经营活动。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陈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合同,陈某向李某收取的利息予以返还。同时,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判决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表明,法院将对职业放贷人的非法经营行为严厉打击,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职业放贷人,切勿以身试法,从事非法放贷活动。

2、非法经营罪中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非法经营罪中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一、职业性:

放贷行为具有持续性、稳定性、以营利为目的。放贷人的主观上具有从事放贷活动的持续意图,而非偶发性或临时性的放贷行为。

二、规模性:

放贷金额较大、放贷对象较多,形成一定的规模效应。放贷人的资金来源广泛,具有相对稳定的放贷能力。

三、放贷行为的商业性:

放贷行为以盈利为目的,并具有商业性特征。放贷人通过借贷利息获取收入,与普通借贷行为中的互助性质不同。

四、持续经营:

放贷行为持续进行,并具有相对稳定的经营周期。放贷人以放贷为职业,以其收益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五、非法放贷的情形:

(1)无放贷资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放贷业务。

(2)高利放贷:以高于法定利率或行业惯例大幅高于利率放贷。

(3)暴力催收: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对于符合上述标准的放贷人,公检法机关将依法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中的职业放贷人,并根据其犯罪情节予以严厉打击。

3、职业放贷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职业放贷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自然人或者单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放贷活动。

客观要件:

1.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核准或备案,从事放贷活动。

2. 以高利息或者其他不合法手段放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3. 具有经常性、大规模、牟取暴利的特征。

主观要件:

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未经核准或备案,明知自己从事放贷活动属非法行为,并希望通过高利息或其他非法手段牟取暴利。

数额要件:

非法贷款的本金数额较大。具体标准因不同地区和时段而异。

危害结果: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其他注意事项:

1. 正当的民间借贷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小额借贷,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不属于非法经营罪。

3. 职业放贷人并非仅指专门从事放贷活动的机构或个人,还包括以放贷为主要业务的企业、社会团体等。

4、控告职业放贷人非法经营举报信

尊敬的有关部门:

谨代表受害者群,举报职业放贷人涉嫌非法经营活动,恳请贵部门立案调查。

该职业放贷人采用不合法的放贷方式,包括:

超高利息:远高于国家规定上限

暴力催收:恐吓、威胁,甚至暴力手段

虚假宣传:夸大借贷条件,诱骗受害人借款

无证经营:未取得相关金融机构牌照

这些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受害人不仅承受着高额债务,还遭受着精神和身体上的伤害。

现将举报人证据材料附上,包括借条、催收录音和相关聊天记录。请求贵部门依法对该职业放贷人进行调查,严厉打击其非法经营行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恳请贵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依法取缔其非法放贷业务

追究其刑事责任

追缴其非法所得

保护举报人及受害人的安全

我们相信,在贵部门的重视和努力下,该职业放贷人的非法经营行为必将得到遏制,社会秩序和金融安全将得到保障。

感谢贵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此致

敬礼

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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