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民间借贷
尊敬的法庭:
经审阅原告于[日期]提起的诉状,我方特此提出答辩状如下:
对诉讼请求的答辩
我方否认欠付原告 [金额] 元借款。原告所称借款关系不存在,其证据不足以证明我方存在还款义务。
事实与理由
我方与原告素不相识,从未发生过任何借贷关系。原告提供的借条系伪造,我方从未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
原告声称的所谓借款用途“投资”亦为不实,我方从未参与任何投资活动。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借款关系,该转账系我方因其他原因向原告支付的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我方的借款事实。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请求
我方请求法庭:
1.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判决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
法庭
答辩人:
[你的姓名]
[日期]
原告:张三
被告:李四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李四偿还本金人民币 10 万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答辩意见:
一、基本事实
被告于 2022 年 2 月 1 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0 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并约定利息为月息 3%。原告已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向被告提出还款要求,但被告一直未予偿还。
二、答辩理由
1、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超出了国家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原告主张的月息 3% 超过了该利率,因此无效。
2、原告未按约定时间向被告催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一年。原告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才向被告提出还款要求,已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期。原告的催债行为无效,不能要求被告承担逾期还款责任。
三、请求
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四
202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答辩状中民间借贷内容是否需要详细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答辩状中对于借贷事实的描述是否需要非常具体,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一方面,部分司法实践中,强调答辩状中借贷事实的详细描述。认为这样有利于法院查清事实,提高裁判效率。具体而言,要求借款人对借款时间、金额、用途、利息、还款方式等细节进行详尽陈述。
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学者和实务界人士认为,过分要求答辩状中详细描述借贷事实,会造成答辩状冗长、繁琐,反而不利于法院把握案件的重点。同时,民事诉讼注重事实争点,答辩状应以回应起诉状中的主张为重点,不应陷入细节的纠缠。
具体如何把握,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
对于原告起诉状中已经明确陈述的借贷事实,答辩状可以进行简单确认或否认,无需重复详细描述。
对于原告未明确表述,但可能影响案件判决的关键事实细节,答辩状应当进行补充说明,但无需过度细化。
对于与借贷关系无关,或并不影响案件判决的细节,答辩状可以简略提及或忽略。
例如:
原告起诉状中仅主张借款人借款100万元,用途为经营周转,无利息约定。答辩状中,借款人可以简要承认借款事实,无需重复陈述100万元、用途、无息等细节。但如果借款人主张利息约定或用途并非经营周转,则应当在答辩状中详细阐述相关事实。
民事答辩状中民间借贷事实的描述应以简要、重点突出为原则。具体内容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把握,既不能过于笼统,也不宜陷入细节的过多纠缠。
民间借贷答辩状(被答辩人用)
原告: [原告姓名]
被告: [被答辩人姓名]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答辩理由:
一、否认借款事实
被告从未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交的借条系原告伪造。
二、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无证据支持
原告仅提供借条一张,该借条无被告签名,日期为被告不在场时填写,且借条笔迹与被告笔迹不符。
三、原告主张的利息违反法律规定
原告主张的利息高达 [利息百分比]%,远超国家规定上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无效。
四、原告存在虚假诉讼行为
原告明知被告并未向其借款,仍提起诉讼,属于虚假诉讼。原告的行为已构成民事欺诈,被告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五、请求
被告请求法院判决:
1.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认定借条无效;
3. 判令原告赔偿被告因虚假诉讼造成的损失。
证据:
1. 鉴定报告(证明借条系伪造);
2. 通讯记录(证明被告不在借条日期填写现场);
3. 银行流水(证明被告未收到原告转账)。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被答辩人: [被答辩人姓名]
日期: [日期]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