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借贷关系驳回
在债务纠纷中,常出现“不是借贷关系”的抗辩。该抗辩成立的条件极为严格,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将予以驳回。
根据《民法典》规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应具备三个基本要件:债权人向债务人交付一定数量的资金或物品;债务人收到后形成偿还义务;明确约定偿还期限。
在实践中,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可能会提出“不是借贷关系”的抗辩。但法院在审理时,会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资金或物品来源:当事人需证明涉案资金或物品并非来自借款人,而是其他来源,例如赠与、继承或投资收益。
偿还义务是否存在:当事人需证明被告不存在偿还涉案资金或物品的义务,例如双方仅存在交易往来,不存在借贷约定。
偿还期限约定:当事人需证明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偿还期限,或者即使约定,也无法证明为借贷期限,而是其他性质的期限。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法院将认定涉案资金或物品系借款人交付,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不是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其自身。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将驳回其抗辩,依法判决其承担偿还义务。
因此,在债务纠纷中,当事人提出“不是借贷关系”抗辩时,应谨慎评估证据,确保其符合法律要求,否则法院很可能会予以驳回。
借贷关系不成立,法院驳回
近日,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小张诉称,2021年,他借给被告小李5万元,约定两年还款并支付利息。小李逾期未还款,小张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小张出示的借条上仅有小李的签名,但没有明确的借款金额、利息和还款期限。小李辩称,小张所称的借款实为赌债,不具有合法性。
法院指出,《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原告小张提供的借条不符合借款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且无法证明小李确实收到了所谓的借款。
同时,法院还考虑到小张提供的证据存在矛盾之处,小张在庭审中提供的借款时间与借条上记载的时间不一致。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为原告小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案警示人们,在发生借贷行为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息和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并妥善保管借条。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将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