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经商办企业,杜绝民间借贷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障金融安全,特规定以下条例:
禁止经商办企业
一、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营利性活动。
二、现役军人、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等国家公职人员不得经商办企业。
三、从事公证、仲裁、律师等行业的人员不得经商办企业。
禁止参与民间借贷业务
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非法集资、高利放贷、暴力催收等民间借贷业务。
二、金融机构不得向非正规渠道借贷,也不得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或资金来源。
三、政府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民间借贷业务,不得为民间借贷提供任何便利或支持。
违反以上规定者,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此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敬请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守法的社会环境。
“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参与民间借贷业务”的含义如下:
一、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
公职人员是指担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公职的个人。
禁止他们经商办企业是为了防止利益冲突,避免公权私用,保证职务行为的公正廉洁。
二、禁止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之间通过借条或其他形式进行的借款行为。
禁止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是为了防止职务和权力的滥用,避免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个人利益受损。
三、违反规定的后果
违反上述规定,公职人员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者可能涉嫌犯罪。处分措施包括:
党内警告、记过、撤职、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行政记过、记大过、免职、降职、开除公职等政纪处分
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目的和意义
制定上述规定旨在:
保证公职人员的公正廉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促进社会风气健康发展。
保障公职人员的自身利益,避免因经商办企业或参与民間借貸業務而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