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贷款申请
第三章 贷款审批
第四章 贷款发放
第五章 贷款使用
第六章 贷款还款
第七章 贷款提前还款
第八章 贷款展期
第九章 贷款违约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保障公积金有效运行,保护职工和公积金中心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宜昌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由宜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风险控制和信用管理制度,严格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且信用良好;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五)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最长不超过40年。贷款额度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款能力和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担保,抵押物一般为职工购买的住房。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
第十条 职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还款。
第十一条 职工逾期还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逾期利息,并采取适当措施催收贷款。
第十二条 职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主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期还款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展期。
第十三条 职工违反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第一条
为规范和管理宜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宜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批、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宜昌市常住户口或有效的居留证明;
(二)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
(三)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四)无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五)符合国家和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和期限按照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贷款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收入证明材料;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五)房屋买卖合同或购房意向书;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贷款;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贷款。
第八条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第十条
申请人取得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真实申报,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有权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违反使用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宜昌市公积金贷款新政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精神,进一步支持宜昌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调整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政主要内容:
1. 贷款利率下调。首套房贷款利率由3.25%下调至3.1%,二套房贷款利率由3.75%下调至3.6%。
2. 贷款额度提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的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二套房的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
3. 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降低。缴存比例由2021年1月起的12%降低至8%。缴存比例调整后,职工月缴存额将有所减少。
适用范围:
本新政适用于在宜昌市市区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职工家庭。
注意事项:
1. 新政仅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受理的贷款申请。
2.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需提供首套房已结清贷款证明或出售首套房的合同。
3. 贷款申请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理性选择贷款额度和期限。
此次宜昌市公积金贷款新政的实施,有利于减轻职工购房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可根据新政规定,及时申请公积金贷款,享受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