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为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忻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且拥有在忻州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有效购房合同或协议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职工及其共同借款人家庭年收入不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
职工及其共同借款人家庭年收入低于10万元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0万元。
第三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条 贷款申请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且缴存比例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规定标准;
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还款能力稳定;
已签订有效、合法且经权属登记部门登记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提供相关购房资料和证明文件;
符合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 贷款申请流程:
职工向受委托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受委托银行审核贷款申请并进行现场调查;
职工提供全部贷款所需材料;
受委托银行初审通过后,提交至管理部进行审批;
管理部审批通过后,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第七条 贷款使用管理:
贷款资金只能用于购买自住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贷款发放后,职工应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监管;
职工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条 违规处罚:
职工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挪用贷款资金的,管理部将终止发放贷款,并责令职工限期归还已发放贷款;
受委托银行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发放不符合条件贷款的,管理部将责令受委托银行收回贷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且具有牡丹江市户籍或牡丹江市的稳定工作单位的个人,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四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
第五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六条 借款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身份证复印件;
户口簿复印件;
婚姻状况证明;
收入证明;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购房合同或协议;
房产抵押登记证明;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须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不还的,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元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贷款对象为在广元市缴纳住房公积金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
具有广元市城镇常住户口或稳定工作;
已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近期连续足额缴存;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
有购买自住住房的能力。
第三条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借款职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
第四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第五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贷款审批程序:
借款职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借款职工资格,并对贷款申请进行初审;
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审查小组对贷款申请进行终审;
符合条件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职工签订贷款合同。
第七条 贷款发放方式:
以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一次性发放到借款职工指定的账户。
第八条 贷款还款方式:
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金额和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