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六)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活动,获取非法利益的;
第四十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十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中介组织和个人开展的借贷、房地产、股票等经营活动的;
公职人员参与借贷工作的规定
根据《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公职人员参与借贷活动受到严格限制:
禁止以下行为:
公职人员个人或以亲属、朋友的名义,向他人借贷或变相借贷;
公职人员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引见借贷对象,从中谋取利益;
公职人员利用户职便利,向金融机构或个人谋取贷款或者其他优惠;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贷款或者其他优惠,收受好处;
公职人员以权谋私,以贷谋私,收受贿赂。
允许的例外情况:
在特定情况下,公职人员可以经有关部门批准借贷:
为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
因治病、子女就学等重大开支确有必要的;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投资的。
违规处理:
公职人员如违反上述规定,将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构成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公务员法》第九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公务员廉政建设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公职人员参与借贷工作的法律依据
公职人员参与借贷工作应遵循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二条:公务员不得在公务活动中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十三条: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借贷行为的通知》
第二条:禁止公职人员将从业身份用于名义借贷。
第三条: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民间借贷活动。
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公职人员不得参与借贷工作,违规行为将受到纪律处分或刑事追究。因此,公职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借贷活动,以维护自身清廉形象和公务机关的公信力。
《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借贷活动的暂行规定》出台,旨在加强对公职人员借贷行为的监管,维护信贷秩序,保障国家利益。
规定明确了禁止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借贷的10种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发放、审批、监管等方面提供便利;以借贷名义收受贿赂;违规从事融资担保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以借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为他人提供虚假资信证明;违规发放或变相发放贷款;违规以个人信用担保为他人融资贷款;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为他人或本人借贷提供担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借贷行为。
违反规定将受到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旨在规范公职人员的借贷行为,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的借贷活动,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严查违规参与借贷活动行为,维护公职人员队伍的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