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付利息要求返还的案由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贷款合同中,如果借款人发现多付了利息,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案由要求返还:
1. 利率违法
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即高利贷。在这种情况下,超出的利息部分可以要求返还。
2. 计算错误
贷款机构在计算利息时出现差错,导致借款人多付了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贷款机构更正错误,并返还多付的利息。
3. 违反利率调整约定
贷款合同中约定利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调整,但贷款机构未按照约定调整利率,导致借款人多付了利息。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多付的利息。
4. 违反还款约定
贷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和期限,如果借款人按照约定还款,但贷款机构未及时结清贷款,导致借款人多付了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多付的利息。
5. 恶意扣款
贷款机构未经借款人同意,恶意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款,导致借款人多付了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多付的利息。
借款人在发现多付利息后,应当及时向贷款机构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多付的利息。
在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多付利息在本金中予以扣减的具体法条如下:
第四百九十条
因错误多付的利息,应当在尚未履行的利息中扣除。已经履行完毕的,可以请求返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债务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取得利益的,债权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债权,但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二条
无权收取款项的人,因债务人给付而取得利益的,该利益视为无因取得。受领人应当返还无因取得的款项。
第六百八十三条
无权收取款项的人,因债权人给付而取得利益的,受领人应当返还无因取得的款项。
根据以上法条,当一方多付了利息时,对方当事人应在尚未履行的利息中扣除多付的利息。如果多付的利息已经履行了,那么多付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同时,如果多付的利息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多付方可以向第三方主张债权,要求返还多付的利息。
多付利息要求返还的案由
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因各种原因多付利息,可以根据以下案由来请求返还:
1. 非法高利贷
如果借款利息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利率四倍以上,属于非法高利贷。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多付的利息。
2. 违约利息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利息超过法定利率的,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多付的部分。
3. 诈骗利息
放贷人以欺诈手段骗取借款人支付过多利息的,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全部多付利息。
4. 错误计算
放贷人因疏忽或错误计算导致借款人多付利息的,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多付的部分。
5. 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提前还款时,放贷人不予利息返还或按未到期部分收取利息的,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多付的利息。
6. 抵押权已消灭
抵押物被法院判决拍卖或自行变卖后,抵押权消灭。此时,放贷人继续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多付的部分。
7. 诉讼时效
借款人主张多付利息返还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