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分红个税核定征收
为简化税务申报手续,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对特定行业和业务的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以下简称利息分红所得)实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成本、费用等因素,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无需自行申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定、代为申报和缴纳税款。
本次核定征收政策主要适用于下列行业和业务:
金融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机构
非金融业企业发行的债券所得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分红所得
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收益
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政策。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行业和业务类型,核定其所得率,并按照核定的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所得率。
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合格后,会向纳税人下发核定通知书。纳税人凭核定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即可。
核定征收政策的实施,有助于降低纳税人的税务负担,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利息股息分红所得个税申报
利息、股息和分红所得属于综合所得,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申报期限:
利息、股息和分红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1日。
计算方式:
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股息所得:10%的比例税率。
分红所得:按5%的税率预缴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再按综合所得税率计算实际应缴税额,多退少补。
申报渠道: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或网页):登录后选择“综合所得年度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携带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邮寄申报表:从税务机关领取《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表(B表)》,填写后邮寄至指定地址。
所需资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利息、股息和分红支付凭证
综合所得收入证明(如有)
注意事项:
对于股息和分红所得,纳税人应在收到股息或分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
对于利息和分红所得,在税局代扣代缴后已足额缴纳税款的,无需再进行年度申报。
逾期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将面临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