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光县小额贷款政策文件
为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支持东光县实体经济建设,特制定本政策文件。
一、支持对象
(一)工商注册登记的东光县内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从业人员不超过50人的小微企业;
(三)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
二、贷款额度
(一)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贷款利率
(一)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下浮20%;
(二)具体贷款利率由贷款机构根据借款人资质、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担保方式
(一)个人信用担保;
(二)其他合法有效担保方式。
六、资金用途
(一)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二)设备购置;
(三)技术创新;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用途。
七、申请程序
(一)借款人向贷款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贷款机构对借款人资质、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核;
(三)贷款机构审批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四)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资金,并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八、其他
(一)贷款机构应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合理控制贷款风险;
(二)借款人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不得挪用贷款资金;
(三)本政策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东光县小额贷款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促进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贷款公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东光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第三章 贷款管理
第三条 小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具体贷款额度和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小额贷款的利率水平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市场利率水平。贷款机构应当向借款人明示贷款利率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 小额贷款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贷款风险控制,防止资金挪用和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小额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或资产证明等必要材料。贷款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向信用不良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七条 小额贷款机构应当加强借款人贷后管理,及时催收贷款本息,防范贷款风险。
第八条 借款人应当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不得恶意拖欠或逃废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东光县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县小额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小额贷款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必要的统计数据和资料,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