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民间借贷审理的规定
为规范民间借贷审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人向出借人主张返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第二条 民间借贷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民间借贷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同成立的形式。
借款金额较大或者借款期限较长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出借人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但不能提供借据等书面证据,借款人否认借贷关系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交易习惯、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第四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人应当参照当时市场利率支付利息。
借款人未按时返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第五条 民间借贷合同对违约金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不超过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举证责任。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查清借贷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借贷合同自始或者从部分无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的若干意见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借贷行为
1. 借款合同应当明确借款种类、币种、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并以书面方式订立。
2. 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无效。
3. 借款人应当如实告知借款用途,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4. 贷款人不得以扣押抵押物、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催收贷款。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 借款人对借款用途有权知情,对贷款人的变更有权异议。
2. 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但不得强迫借款人提供超出合理范围的担保。
3. 出借人不得以套路贷、暴力催收等方式损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4. 借款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主观因素无法按期还款的,可以协商展期或者其他方式履行义务。
三、加强司法保护
1.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借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重点审查借款用途、利率、担保等条款。
2. 对于违反本意见规定的民间借贷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3. 对于存在套路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4. 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途径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关于民间借贷审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河南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民间借贷审理的具体适用法律作出了规定。
一、受案范围
《实施细则》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的案件,但不包括以下情形:
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目的的借贷;
股市、期货、赌博等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范围的借贷;
消费性借贷。
二、借贷合同的效力
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合同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内容真实、合法;
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借贷合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无效。
三、利率认定
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四、证据规则
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可以有书面凭证、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没有书面凭证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借贷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金额、用途等证据。
五、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六、其他规定
《实施细则》还规定了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调解原则、执行等事项,为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提供了具体指引。
河南省关于民间借贷审理的规定最新
第一条 为规范民间借贷司法审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生产、生活需要进行的借贷活动。
第三条 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四条 民间借贷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借贷合同成立后,出借人应及时将借款交付借款人。
第五条 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借款。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 借款人未按约还款的,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应诉。
第七条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民法典》及本规定,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具体约定,确定出借人是否具有合法出借能力,借款人是否具有合法借款能力,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利率是否合法等。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