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库券利息收入应计入“财政收入”。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利息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出租资产、借出资金或购买债券等金融工具而获得的收入。国库券是财政部发行的政府债券,事业单位持有国库券并从中获得利息收入,属于财政收入。
财政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政府财政部门获得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国债收入、专项补助等。财政收入是事业单位的主要收入来源,用于事业单位的日常开支、项目建设等。
事业单位国库券利息收入计入“财政收入”科目,可反映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获得的财政性资金的来源和构成,有利于加强财政管理,保证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事业单位在国库券持有期间收到的利息,应贷记的科目为:
1. 0101 利息收入
该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利息收入,包括:
国库券利息收入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其他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会计分录:
借:0101 利息收入
贷:1122 国库券
注:
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目或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国库券利息收入应按月或按季计入本科目,并在国库券到期时一次性转入本科目。
对于已计提利息但尚未收到的国库券利息,应暂记在"0102 应收利息"科目中。
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由其是否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的“应税项目”而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国库券是一种政府债券,其利息收入属于利息所得。因此,国库券利息收入应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国库券收益属于利息所得,可以享受利息所得个税的减免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补充规定》,个人取得利息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利息所得5000元。
国库券利息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享受利息所得个税减免优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利息所得5000元。
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国库券是国家发行的债券,其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根据以下情况来确定:
一、企业持有的国库券
企业持有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属于非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不包括以下项目:
国债利息收入;
财政部发行的其他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因此,企业持有的国库券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持有的国库券
个体工商户持有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属于个人非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非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下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
财政部发行的其他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因此,个体工商户持有的国库券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持有的国库券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持有的国库券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