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第二十七条规定解读
民间借贷第二十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牟取高利,借款人按照实际借款金额偿还利息。
该规定有两层含义:
1. 禁止出借人“利滚利”:出借人不得将已经收取的利息再次作为本金计算利息,否则视为高利贷。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金额偿还利息,不能重复支付利息。
2. 利率不得超过法定标准:《民间借贷法》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出借人收取的利息超过此标准,则属于高利贷,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超出的部分利息。
该规定旨在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民间借贷市场出现高利贷乱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民间借贷第二十七条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解释:
此条规定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如利息计算方式不明晰),则视为该借贷合同不存在利息支付义务。
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不受此条规定约束。
要点:
利息支付必须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视为不支付利息。
利息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等条款应明确具体。
此规定旨在保护自然人借款人的利益,防止高利贷等不公平借贷行为。
例外情况:
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法院也可能支持利息支付请求。例如:
借款人恶意拖欠还款,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借款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还款,且债权人提供了相应协助。
建议:
为避免纠纷,建议借贷双方在签订借贷合同时,明确约定利息支付条款。利息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等信息应清晰准确。
《民间借贷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借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原物时,借款人可以催告出借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逾期不返还的,应当承担逾期返还的责任。”
本条规定旨在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借款人及时收回借款。如果出借人逾期不返还借款,借款人有权催告出借人返还,并要求出借人承担逾期返还的责任。
所谓“合理期限”,是指借款人催告出借人返还借款后,出借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返还借款。该期限的长短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借款期限。
出借人逾期不返还借款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 支付利息: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 赔偿损失:借款人因出借人逾期不返还借款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出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借贷合同中约定返还借款期限的情况。如果借贷合同中未约定返还期限,则借款人不能依据本条规定要求出借人返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