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普遍存在集体借贷的现象。村民们为了改善村庄基础设施,发展经济,常常会通过集体借贷的方式筹集资金。
集体借贷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村集体资产抵押贷款和村民个人集资。村集体资产抵押贷款一般指村集体将土地、厂房等资产抵押给银行或信用社,取得贷款。村民个人集资是指村民自愿出资,形成集体资金池。
集体借贷的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如修路、建桥、安装路灯等,以及发展村集体经济,如建设工业园区、投资企业等。
集体借贷有利于解决农村资金短缺的问题,促进农村发展。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贷款过多,还款压力大,可能导致村集体债务危机。因此,在集体借贷过程中,村干部和村民要慎重决策,理性借贷。
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集体借贷的监管,引导规范发展,防范风险,促进集体借贷发挥积极作用,助力农村振兴。
福建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村民委员会通过一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经济活动,由农民成员共同所有的组织。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农民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组织设立与变更
第三条 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户以上农民成员;
(二)有共同的经济活动;
(三)有必要的资金、资产或技术;
(四)有健全的组织章程。
第四条 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三、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包括土地、山林、水利、房屋、设备及其他权益。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由农民成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擅自处理。
四、收益分配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应当按照章程规定进行分配。分配方案应当经农民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五、监督管理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其依法开展活动。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农民成员、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资产和资金的安全。
六、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促进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条例制定了科学严谨的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了村集体财务的收入范围、支出范围和预算编制程序。要求村集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支出或挪用资金。
条例强化了村集体财务监督,建立健全了村务监督委员会、财务小组和村务公开制度。要求村干部定期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村民监督。同时,加强审计监督,定期对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条例还对村集体财务管理责任人进行了明确规定。村委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财务小组成员等承担财务管理责任。若因过失或故意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或经济损失,依法追究责任。
《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防止腐败和浪费,保障村民利益,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福建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组织)及其附属单位的集体资产管理活动。
第二条 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组织及其所属单位依法持有、使用、支配和处分的房屋、土地、生产资料、股权等各类资产。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三条 集体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权属、管理职责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集体组织的集体资产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等处分行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集体组织处置集体资产,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六条 集体组织应当定期对集体资产进行清查和评估,并向成员公布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集体组织法人资格或者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一)擅自处分集体资产的;
(二)隐匿、转移集体资产的;
(三)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