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中的应收利息是否属于金融资产
应收利息作为其他应收款的一部分,在会计实务中经常引发争议,即其是否应当归类为金融资产。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第九号《金融工具》,金融资产是指:
由契约产生,该契约赋予资产持有者在未来收取现金流的权利;
该现金流是另一方对他方金融资产的支付;
资产持有者对其收取现金流的权利既没有担保,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或监管约束。
应收利息是企业或个人对已借出资金收取的利息收益。它符合金融资产的特征:
由借款契约产生,赋予收款方未来收取利息流的权利。
利息流是借款方支付给收款方的金融资产。
收款方对利息流的权利通常没有担保,但可能受到法律或监管约束。
因此,根据IFRS的定义,其他应收款中的应收利息符合金融资产的特征。它应被归类为金融资产,并按照IFRS第九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会计分录
应收利息是指企业应向债务人收取尚未到期的利息收入,而其他应收款是指无法归类为其他具体应收款项的各种其他应收款项,如预付款项、保证金等。
应收利息的会计分录:
期末计提应收利息: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收取应收利息: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的会计分录:
确认其他应收款:
借:其他应收款
贷:预付款项/保证金
收取其他应收款: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
举例:
某企业向债务人借款 100,000 元,年利率为 6%,借款期限为 1 年。该企业在期末计提应收利息如下:
借:应收利息 6,000 元
贷:利息收入 6,000 元
几个月后,该企业收到债务人支付的 6,000 元利息,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6,000 元
贷:应收利息 6,000 元
注意:应收利息和其他应收款的会计分录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