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累计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为了减轻购房者的负担,国家推出了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当年累计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该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适用条件:
纳税人为个人且购买自用住房用于居住。
住房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自用住房。
纳税人首次购买自用住房。
纳税人与受赠人存在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子女关系。
扣除标准:
每1000元贷款利息可扣除1000元。
每年扣除上限为12万元。
扣除方式:
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扣除顺序为:先从综合所得中扣除,然后是经营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
注意事项:
该扣除适用于首次购房者和受赠者,购买多套住房的不享受扣除。
扣除的住房贷款利息须符合真实性原则。
享受该扣除后,住房出售所得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意义:
当年累计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有效减轻了购房者的利息负担,鼓励了刚需购房,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该政策也体现了国家对首次购房者的扶持和关爱。
已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当年还可能扣除
为减轻购房者的税收负担,国家出台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该政策,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纳税人,在还贷期间可以享受按揭贷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的额度为每月1000元,即每年12000元。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取得购房贷款的当年和以后的每个纳税年度,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这一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专项附加扣除适用于首次购买自住住房。对于此前已经购买过自住住房的纳税人,不能再享受这一扣除。同时,扣除的条件是纳税人在取得贷款当年年末仍然持有该贷款,且该贷款已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金。
若纳税人在取得贷款当年年末出售了该自住住房,则不能享受当年的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将住房用于出租或其他非自住用途,也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由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按照规定填写《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申报表》,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当年的累计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额为12万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9号),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起新购建个人住房,或自2019年1月1日起取得个人住房产权证书或不含增值税的购房发票且新购建个人住房,自取得房屋产权或取得不含增值税的购房发票的当月起至房屋出售或转让月份的次月,允许其在依照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基础上,按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分120个月均匀扣除,每月扣除额1000元。
也就是说,对于在2019年1月1日以后购买住房并取得产权证的纳税人,可以在取得产权证后每月扣除1000元,连续扣除120个月,累计扣除金额为12万元。
当年累计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计算方法
个人按揭房贷的可抵扣利息部分需满足以下条件:
1. 购房时间: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新购住房
2. 抵扣范围:首套或二套住房
3. 每月还款额:不超过2万元
计算公式:
每月应扣除利息额 = 当月住房贷款实际发生利息 × 减除标准比例
减除标准比例:
首套房:1
二套房:1/2
例如:
小明于2022年1月购买了一套首套房,每月贷款额为1.5万元,贷款利率为4.9%,按等额本息还款。2022年1月至12月累计实际发生利息为10,000元。
计算:
每月应扣除利息额 = 10,000元 × 1 = 833.33元
当年累计应扣除利息额 = 833.33元 × 12个月 = 9,999.96元
需要注意的是:
累计应扣除利息额以12,000元为限。
实际扣除额度由个人综合所得税税率确定,最高不超过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该扣除额限适用每个自然年度,从取得扣除资格的次月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