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安民初字第号
原告:张三
委托代理人:李四
被告:王五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月10日,原告张三经被告王五的请求,向其出借人民币50,000元,借期半年,约定2022年7月10日偿还。被告王五出具欠条一张。
2022年7月10日,借期届满后,被告王五未按期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五仅归还本金10,000元,剩余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还。
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王五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原告张三与被告王五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王五借款后未按期归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向贷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王五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三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不支付的,按日加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赵六
审 判 员:孙七
陪 审 员:周八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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