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涉及被告人刘某以“购车”为名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120余万元。
原告系某金融公司,2018年1月,被告人刘某以购买汽车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120万元,并提供虚假购车合同、发票等材料。原告经审查后,向刘某放款120万元。
后原告发现,刘某提供的购车合同、发票系伪造,刘某并未购买汽车,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3月,刘某被抓获归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工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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