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维护网络小额贷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监管举措。
跨省开展业务会打破地域限制,扩大风险范围。不同的省份经济发展水平、政策环境存在差异,跨省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难以深入了解当地市场,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导致风险难以把控。
跨省经营容易滋生区域间套利和监管套利行为。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在不同省份注册分公司或设立子公司,规避当地监管或获取政策优惠,造成不公平竞争。
第三,跨省经营加大了监管难度和成本。监管部门无法有效监管跨省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行为容易处于监管真空地带,不利于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因此,限制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有利于保障业务规范性、降低风险、促进区域间公平竞争,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小额贷款机构应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在获得跨省经营资质前,不得擅自开展跨省业务。
监管部门应加强跨省监管协调,建立健全跨省业务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并查处跨省经营违规行为,为网络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关于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通知
为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省级行政区域外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各省级行政区域内不得开展跨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二、限制贷款业务范围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应限定在注册地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不得在其他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
三、加强合规管理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加强合规管理,确保业务合规开展。
四、加强风险管理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控制贷款风险,加强贷后管理,防范经营风险。
五、加强消费者保护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信守承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