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以下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向中央银行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国家财政部确定的以支持农业发展为目的,由国有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放的农业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三、国家开发银行向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发放的项目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四、为个人住房贷款提供的担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五、对农村信社、城市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对其向个人发放的贷款(含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征增值税的金融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
金融机构开展上述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有利于扶持农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金融机构下列收入免征增值税:
1. 放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贷款(短期、长期、定期、活期等)产生的利息收入。
2. 存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存款(活期、定期、拆借等)产生的利息收入。
3. 贴现收入:指金融机构收购商业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时,以票面金额减去贴现利息后的净额为收入。
4. 投资收入:包括金融机构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所产生的收益。
5. 银行卡手续费收入:指金融机构为持卡人办理银行卡业务收取的手续费。
6. 账户服务费收入:指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账户维护、账户管理等服务的收入。
7. 代收代付手续费收入:指金融机构受客户委托代收代付资金时收取的手续费。
8. 信托收入:指金融机构担任信托业务受托人所取得的收入。
9. 金融租赁收入:指金融机构出租设备或财产给客户使用所产生的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仅限于上述项目,金融机构的其他收入项目仍需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