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通知,南京市自2023年1月1日起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月缴存额下限至1200元。对于符合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扣除条件的个人,其每月可享受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金额将相应调整。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或租金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
本人在境内购买自用住房,且该住房用于本人及其家庭居住;
贷款购买的自用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贷款本息已计入个人税前还款;
纳税人申报享受专项扣除时,已取得《住房贷款合同》或《购房合同》;
纳税人家庭住房贷款未超过2笔;
纳税人家庭成员没有同时享受2套以上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符合以上条件的个人,每月可享受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金额为1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是按照房贷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月分期扣除的。扣除期限最长为240个月,即20年。
因此,对于南京市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其每月可享受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金额为1000元。
南京房贷专项扣除一个月利息
自2023年1月1日起,南京市对个人按揭贷款购房且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无其他住房的纳税人,允许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实际发生数扣除首套房贷利息支出,每月扣除额度上限为2000元。
计算公式:
每月扣除利息支出 = 房贷月供总额 利率 / 12
例如:
假设某纳税人每月房贷总额为10000元,贷款利率为5%,则其每月可扣除利息支出为:
10000元 5% / 12 = 416.67元
注意事项:
专项扣除需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
该扣除仅针对已购首套住房的纳税人;
实际扣除额度受纳税人月收入和贷款金额等因素影响。
南京市出台的房贷专项扣除政策,有效减轻了首套房贷购房者的税收负担,有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这一政策,降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南京房贷专项扣除每月金额
根据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在申报个税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每月扣除金额如下:
首套房:
贷款金额小于等于50万元(含50万元):每月扣除1000元
贷款金额大于5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含):每月扣除1500元
贷款金额大于100万元:每月扣除2000元
二套及以上住房:
贷款金额小于等于50万元(含50万元):每月扣除500元
贷款金额大于5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含):每月扣除750元
贷款金额大于100万元:每月扣除1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扣除标准为每个纳税年度内的扣除限额,每月扣除金额实际为该限额除以12的结果。例如,首套房贷款金额50万元及以下,每月扣除金额为1000元/12 = 83.33元。
具体扣除流程如下:
1. 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在申报系统中勾选“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栏目。
2. 按照规定填报相关信息,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扣除开始月份等。
3. 系统将自动计算每月扣除金额并生成扣除证明。
纳税人应确保申报信息准确真实,虚假申报可能导致补税和罚款等后果。
南京房贷个税抵扣金额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南京购房且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抵扣优惠政策。
抵扣条件
房屋为个人首次购买用于居住的自有住房。
房屋贷款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购房时间为2021年1月1日及以后。
抵扣额度
首套住房贷款: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每年可抵扣利息限额12000元;贷款期限不满5年的,每年可抵扣利息限额8000元。
二套住房贷款:每年可抵扣利息限额8000元。
抵扣流程
借款人须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贷款银行索取《个人住房贷款利息证明》;
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将《个人住房贷款利息证明》上传至税务部门系统;
系统将自动读取信息,并计算出符合抵扣条件的利息金额;
抵扣后的个税将通过退税方式返还给借款人。
注意事项
抵扣额度不累计,只能抵扣当年应缴纳的个税,抵扣完为止。
房屋出售或结清贷款时,剩余未抵扣的利息不再享受抵扣优惠。
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配偶、子女)可共同申报抵扣,但每年抵扣限额仍按上述规定执行。
通过房贷个税抵扣,购房者可以减轻月供压力,降低购房成本,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