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利息起算时间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解释(一)》)对建设工程利息起算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一、竣工结算书送达之日
对于已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利息自竣工结算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二、实际竣工之日
对于未办理竣工验收但已实际竣工的工程,利息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竣工报告,竣工报告载明竣工日期。
三、诉讼期间
对于已提起诉讼的案件,利息自诉讼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期间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四、法定期限届满之日
对于《解释(一)》施行前发生且未在诉讼中主张的利息,自《解释(一)》施行之日起1个月后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不影响利息起算时间的确定:
建设单位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
施工单位逾期提交竣工结算书的;
竣工结算书送达时间存在争议的。
建设工程利息起算时间的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款项的及时支付,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公平正义。
建设工程利息计算法律规定
定义
建设工程利息是因建设工程价款拖欠而产生的一种利息,是对承包人的资金占用补偿。
计算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和《国务院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基准利率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利息计算依据如下:
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
利息计算期间:从承包人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至工程价款全部结清之日止
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拖欠价款×基准利率×利息计算期间天数÷360
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利息计算适用于下列情况: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迟延收房或验收工程
发包人拖欠竣工结算款或尾款
计算方式
基准利率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利率调整。利息计算期间采用实际天数计算法。
注意
建设工程利息不适用复利
承包人应及时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以避免利息损失
如果合同另有约定,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
建筑工程司法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简称为《建筑工程司法解释2021》。该解释旨在指导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审理和裁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解释》对原《建筑工程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承包人的资质审查和履约能力审查:明确了发包人审核承包人资质的范围和方式,并规定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履约能力应进行必要的调查。
合同约定不明确的补充条款:规定在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可以参照行业习惯和惯例补充约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修改:规定工程量清单补充和修改应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并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违约责任的承担:明确了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并规定违约金应合理确定,不得明显低于实际损失。
工程价款的结算: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并对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结算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工程变更和签证:明确了工程变更的程序和签证的效力,并规定未经发包人签证或变更程序不当的工程变更不视为有效变更。
《建筑工程司法解释2021》的出台,对于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该解释的规定,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