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农村经济的信贷投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农再贷款,是指人民银行对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发放的、用于发放农业农村贷款的再贷款。
第三条 支农再贷款坚持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村发展、保障粮食安全的原则,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粮食生产;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
(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
(五)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
(二)支农贷款规模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或增长;
(三)贷款用途符合支农再贷款政策规定;
(四)其他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支农再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五条 支农再贷款额度由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农业农村发展需要和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情况确定。
第六条 支农再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章 支农再贷款利率
第七条 支农再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再贷款利率,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对支农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浮动幅度执行。
第五章 支农再贷款管理
第八条 支农再贷款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发放。人民银行对支农再贷款实行风险评估和跟踪监督。
第九条 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应当按期向人民银行报送支农再贷款使用情况和贷款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条 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支农再贷款的风险管理,防止贷款被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对支农再贷款的管理和使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或终止支农再贷款发放;
(二)要求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提前归还支农再贷款;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规定
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旨在规范支农再贷款的发放、使用、管理和监督,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贷款对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业农村发展规划,从事农业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创新等符合支农要求的法人和自然人。
贷款用途
支农再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以下领域:
粮棉油生产及主要农产品收购
农业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项目
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贷款
其他符合国家支农政策的领域
贷款期限和利率
支农再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并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和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
贷款发放
支农再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发放。金融机构应根据贷款对象的资信状况、经营能力、抵押担保等因素,严格按照再贷款管理规定发放贷款。
贷款管理
支农再贷款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并负有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义务。金融机构应加强贷款监督管理,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
贷款违约处理
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约定或出现其他违约行为的,金融机构有权采取催收、追偿、抵押物处置等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违规程度和情节轻重,对金融机构和借款人采取行政处罚。
政策效应
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金融支持,有助于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农村改革,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为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的金融保障。
支农再贷款利率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完善支农再贷款利率管理机制,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放的支农再贷款。
二、利率管理原则
(一)有利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保持支农再贷款利率稳定性。
(二)与其他同类贷款利率保持适当衔接,保持支农再贷款合理收益率。
(三)利率形成机制健全、透明、可操作。
三、利率确定
(一)人民银行按照基准利率在一定幅度内确定支农再贷款利率。
(二)再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由基准利率和加点组成。
(三)加点由人民银行根据支农再贷款的期限、风险和使用效益等因素确定。
四、利率调整
(一)人民银行定期评估支农再贷款利率政策,必要时调整基准利率。
(二)支农再贷款期限的加点原则上保持稳定,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期限差异调整理率。
(三)风险较高或使用效益不佳的支农再贷款,人民银行可适当提高利率。
五、信息披露
人民银行应当及时公布支农再贷款基准利率,并根据需要披露支农再贷款利率的调整情况。
六、监督管理
(一)人民银行对支农再贷款利率实施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各再贷款机构的利率执行情况。
(二)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民银行可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七、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