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对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有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高利贷行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了法定上限,则该约定无效,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高利贷行为,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高利贷不仅会给借款人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还会滋生违法犯罪活动,影响社会稳定。
同时,民法还规定,在借贷合同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利率未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但超过法定利率的,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体现了法律对借款人的保护,即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超出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
民法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进行严格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高利贷行为的滋生。借贷双方在进行借贷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民法典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部分无效。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利率未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利率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七百六十七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借款利率约定超过年利率36%,超过的部分无效。”
因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时,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实际利率以36%为上限。
该规定旨在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民间借贷市场利率过高,引发金融风险。同时,也给债权人留有合理的利润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