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利滚利属于违法行为。关于利滚利不合法性的规定,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沿革:
1985年《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禁止高利贷借款的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该条文并未明确提及利滚利。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第26条明确指出:“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期内利率不断累加,形成复利,超过原合同约定的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2020年《民法典》
《民法典》第680条再次强调了禁止利滚利:“禁止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中利滚利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即被明确禁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滚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中的利滚利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无效。借贷双方对利率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超过年利率6%的利率。
对于利滚利,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约定以复利计息的,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借贷双方未约定以复利计息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偿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式,打击了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保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的稳定。
2015 年 8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利息计算应从资金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不得预先计算利息(又称利滚利)。
对于利息纠纷,规定明确:借贷双方协商一致的利率,法院予以支持;协商不一致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超过部分无效。
这一规定旨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打击高利贷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民间借贷利滚利不合法在我国法律中属于长期规定的行为。
早在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明确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借据载明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重申了这一规定,并明确指出:“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借款利率的,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以民间借贷为名义进行利滚利约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民间借贷利滚利不合法在我国法律中属于长期规定的行为,最早可以追溯至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