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的核算范围
不良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丧失信心的贷款,其特征是贷款逾期或借款人违约或资不抵债。为了明确界定不良贷款的范围,相关监管机构制定了具体核算标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不良贷款的核算范围包括:
逾期贷款:贷款到期后未归还本息,且逾期超过规定的期限。
违约贷款: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约定,如未按时支付利息或本金,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资不抵债贷款:借款人的资产价值低于贷款本息余额,即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
下列情况也被纳入不良贷款范围:
诉讼贷款:借款人已进入法院裁决程序,但尚未明确判决结果。
重组贷款:借款人因财务困难而与贷款人达成展期、减免利息或本金的协议。
呆账贷款:借款人长期无力偿还贷款,贷款人已采取必要的追偿措施,但未收回贷款。
准确核算不良贷款范围对于银行管理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至关重要。不良贷款的及时认定可以帮助银行及时识别潜在的损失,采取适当的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属于不良贷款核算范围的贷款包括:
逾期贷款:借款人超过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未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
呆滞贷款:超过90天未归还贷款本息,且借款人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处于破产清算状态的贷款。
呆账贷款:超过180天未归还贷款本息,且经债权人核实,借款人无力偿还或丧失清偿能力,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销的贷款。
可疑贷款: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但尚未达到呆滞贷款标准,债权人对其收回贷款本息存在较大利率的贷款。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贷款也属于不良贷款,如:
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非借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的贷款。
因政策调整、国家法律法规变更等原因导致借款人无法继续经营或还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可能根据不同的金融机构和监管要求有所差异。
不良贷款的确认
当贷款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作为不良贷款核算:
1.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逾期时间超过规定的期限(通常为90天)。
2. 呆滞贷款:贷款逾期半年以上,且借款人无力偿还或无力偿还主要部分。
3. 可疑贷款:贷款存在较大的收回风险,但尚未达到呆滞贷款标准。
4. 损失贷款:贷款已经确定损失,或已计提充分拨备,不再考虑收回。
5. 重组贷款:贷款因借款人财务困难而进行重组,导致贷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回风险增加。
6. 抵押物价值不足:贷款的抵押物价值低于贷款本金,导致收回风险增加。
7. 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显着恶化,导致其偿还贷款能力下降。
8. 贷款用途违规:贷款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之外,导致贷款风险增加。
9. 担保人无力担保:贷款的担保人无力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导致贷款收回风险增加。
10. 其他情况:符合监管机构或金融机构内部信用风险管理政策规定的其他可能导致贷款损失的情况。
不良贷款核算范围的贷款
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或已发生逾期且符合逾期期限和逾期金额规定,或符合其他审慎监管规定的贷款。
不良贷款的核算范围包括:
1. 逾期贷款
逾期时间超过90天的贷款
逾期时间超过30天,且逾期金额达到贷款本金的10%以上的贷款
2. 分类贷款
经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存在较大风险的贷款
借款人已出现财务困难,但尚未逾期的贷款
3. 专项核销贷款
经监管机构或金融机构认定的已损失的贷款
已经通过专项核销程序核销的贷款
4. 其他不良贷款
还款有困难,但未满足逾期规定或分类贷款条件的贷款
借款人失联,且逾期时间较长的贷款
抵(质)押物价值大幅缩水,且还款能力较弱的贷款
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识别并分类不良贷款,并将不良贷款的金额计入财务报表。不良贷款的核算和管理有助于金融机构控制信贷风险,保持资产质量,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