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小额贷款公司致力于为敦煌市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公司以“小额、便捷、高效”为宗旨,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贷款产品,满足不同需求。包括经营性贷款、个人信用贷款和惠农贷款等,贷款金额从数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授信期限灵活,审批流程简便高效。
敦煌市小额贷款公司还积极开展小额信贷业务,针对缺乏传统抵押物的客户,提供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有效解决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难题。
公司以专业化团队为依托,采用先进的风控技术,实行全流程风险管理,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高效地投向实体经济。同时,公司注重贷后服务,及时跟进客户经营状况,提供必要的金融咨询和指导,帮助企业健康发展。
通过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敦煌市小额贷款公司已成为当地普惠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支持了敦煌市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甘肃省境内设立或经营的小贷公司。
第二条 小贷公司是指经甘肃省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金融监管局)批准设立,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小贷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经省金融监管局批准设立,依法开展业务。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四条 设立小贷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具有明确的股权结构和清晰的股权关系;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六)有符合要求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七)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监管
第五条 省金融监管局负责小贷公司的监管。
第六条 小贷公司应当向省金融监管局报送有关财务、业务等资料,接受省金融监管局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省金融监管局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小贷公司,可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暂停部分业务;
(三)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敦煌市小额贷款公司一览
敦煌市作为丝绸之路上的重要节点,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带动了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目前,敦煌市有以下几家小额贷款公司:
1. 敦煌市敦煌银行小额贷款公司
敦煌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是敦煌市规模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提供小额贷款服务。
2. 敦煌市华虹小额贷款公司
华虹小额贷款公司是一家民营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为当地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贷款服务。
3. 敦煌市三农小额贷款公司
三农小额贷款公司是专门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为敦煌市农业农村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4. 敦煌市丝路小额贷款公司
丝路小额贷款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旅游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为当地旅游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服务,助力敦煌旅游业的发展。
5. 敦煌市西部小额贷款公司
西部小额贷款公司是西部开发银行旗下的金融机构,主要为西部地区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服务。
这些小额贷款公司为敦煌市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助力当地经济发展。
甘肃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甘肃省内登记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监管机构
甘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金融监管局)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三、经营范围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1.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提供小额贷款;
2.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提供融资担保;
3.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提供贷款咨询、贷款中介等服务;
4.经批准,可以从事其他与小额贷款业务有关的业务。
四、注册资本
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五、风险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识别、评估、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
六、财务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核算,定期向省金融监管局报送财务报表。
七、信息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省金融监管局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
八、监督管理
省金融监管局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审查和核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2.监督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
3.对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4.其他监管事项。
九、法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省金融监管局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