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利息的法律依据
追偿权利息是一种法定利息,债务人因债务人原因未能及时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因此而遭受损失时,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利息损失。
追偿权利息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十八条:合同解除后,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因解除合同造成受损害方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包括合同解除后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因合同解除造成的财产损失、信用损失等;预期利益损失包括合同解除前已经取得的利益以及合同解除后本应取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双方有证据证明一方在诉讼中弄虚作假、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制裁;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追偿权利息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债权人因债务人原因遭受利息损失时,有权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追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追偿权主张利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追偿权人主张利息的起算时间
利息自追偿权人向追偿义务人主张追偿权之日起算。
二、追偿权人主张利息的计算标准
(一)追偿权人已实际支付利息的,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标准主张追偿。
(二)追偿权人未实际支付利息的,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三、追偿义务人承担利息的范围
追偿义务人应承担从追偿权人主张追偿权之日起至追偿义务履行完毕止的利息。
四、例外情况
因追偿义务人的过错导致追偿权人无法及时行使追偿权的,追偿义务人还应承担追偿权人因此遭受的利息损失。
五、追偿权人主张利息的举证责任
追偿权人主张利息,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实际支付利息或者符合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条件。
追偿权能否请求利息损失
追偿权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共同债务人或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第三人请求偿还自己所支付的份额的权利。关于追偿权是否可以请求利息损失,存在不同的观点:
否定说认为,追偿权仅限于请求偿还本金,不能涵盖利息损失。其理由是:
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追偿权可以请求利息损失。
利息损失与本金损失的性质不同,前者属于间接损失,而后者属于直接损失。
允许追偿利息损失会加重共同债务人或保证人的负担。
肯定说认为,追偿权可以请求利息损失,但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遭受利息损失。
共同债务人或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行为有过错。
债权人已向共同债务人或保证人追偿本金。
折中说认为,追偿权可以请求利息损失,但限于债权人因追偿本金而产生的合理利息损失,而不是全部的利息损失。
司法实践中,对于追偿权能否请求利息损失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有的法院支持肯定说,有的法院支持折中说,也有法院支持否定说。
考虑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债务人或保证人的承担能力,笔者支持折中说。即,追偿权可以请求利息损失,但限于因追偿本金而产生的合理利息损失。
追偿权利息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22条:债务人在履行债务后,对出质人因出质而支出的费用、保管出质财产的费用以及因出质受到的损失,负有偿还和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依据担保合同向担保人主张代偿权的,应当自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行使;担保人代偿后,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有关规定,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这些法律条文规定了债务人违约赔偿的原则、担保人代偿后的追偿权以及追偿权的行使时间,为追偿权利息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