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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加倍支付利息司法解释(诉讼费加倍支付利息司法解释最新)



1、诉讼费加倍支付利息司法解释

诉讼费加倍支付利息司法解释旨在加强诉讼监督,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进程,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在判决生效后,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故意拖延诉讼一方处以诉讼费加倍支付利息的制裁。

此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有效遏制诉讼欺诈、恶意拖延诉讼行为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提高违法成本,促使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

未经人民法院同意,擅自中止、撤回诉讼;

捏造事实,制造证据;

隐匿、转移财产,躲避执行;

拒不履行判决,拖延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作出诉讼费加倍支付利息的裁定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的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故意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的主观过错。

诉讼费加倍支付利息的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当事人不按照裁定支付诉讼费,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此司法解释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司法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 судебные效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诉讼费加倍支付利息司法解释最新

3、诉讼费可以计算加倍迟延履行利息

诉讼费可以计算加倍迟延履行利息

在诉讼中,诉讼费是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当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判决或者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支付加倍迟延履行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有权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扣留、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二)扣押、变卖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四)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五)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六)搜查被执行人隐藏的财产;(七)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增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在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判决或者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支付加倍迟延履行利息,计算基数为法定利率的两倍。此举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4、诉讼费加倍支付利息司法解释全文

诉讼费加倍支付利息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解释

第一条 诉讼费用加倍支付利息,是指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按照应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0.05%)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第二条 适用本解释的范围,包括:

(一)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加倍支付利息的情形;

(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因无正当理由拒绝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或者提供有关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加倍支付利息的情形。

第三条 诉讼费加倍支付利息自申请执行人之日起算至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之日止。

第四条 诉讼费加倍支付利息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中,载明诉讼费加倍支付利息的决定。

第五条 本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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